合同纠纷

案情

2021 年 4 月 5 日,企星美众公司(甲方)与丘陆青(乙方)签订《电影<中国某某投资协议》。主要约定:1.甲乙双方同意电影的制作成本总额为 5.5 亿元,甲 方应保证项目的真实性;2. 乙方为该片投资 55000 元 , 占本影片投资总额的 0.01%,其投资款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转入甲方指定账户;3.影片收入分 配具体方式为: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,乙方按照其在甲方的投资比享有该影片净 利润分配,影片投资方收入支付节点:(1)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院线公映下 线后三个月内,甲方出具中影数字结算报表,双方对结算报表书面确认,如乙方 对该结算报表有异议,应在十天内提出。 (2)在双方对结算报表书面确认无异议 的情况下,甲方根据实际收款情况,在结算报表书面确认后七天内,按结算报表 向乙方支付分成款;(3)甲方承诺,根据发行合约约定的回款日后的十五天内与乙 方结算相关款项,如有其他特别原因需要延期结算,甲方需提前两周通知乙方并 经乙方书面确认;(4)影片于上映后三个月起至乙方所享有的收益权期限内,甲方 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行收益结算,并于提交结算之后十五天内,按结算结果向乙 方支付收益。4.在本合同生效后,乙方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撤资,如乙方中 途单方面要求撤资,将承担甲方为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投资额 25%的违约金。《电 影<中国某某>投资协议》尾部甲方处由企星美众公司加盖公章确认,乙方处由丘 陆青签字确认。

2021 年 3 月 29 日,丘陆青向企星美众公司转账 1000 元。2021 年 4 月 6 日, 丘陆青向企星美众公司转账 54000 元。

另根据淘票票信息及百度百科信息查明,《中国某某》拍摄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,影片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大陆上映,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映;该影片于 2022 年 7 月 1 日重映。

诉讼进度

2023 年 4 月 4 日立案;

2023 年 4 月 20 日开庭审理;

2023 年 5 月 28 日做出民事判决书。成功帮原告获得胜诉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