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保险待遇纠纷

案情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
一、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某均同意由原告向 被告支付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0 日期间工资差 额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、未休年休假工资、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128000 元以了结 本案纠纷。上述款项原告应按如下方式向被告付清: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前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款项 28000 元; 自 2023 年 9 月开始于 每月 10 日前向被告支付每期款项 1 万元,直至 2024 年 6 月 10日前付清 10 万元;

二、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;

三、如原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,原、被告因本次劳动争议产 生的权利义务至此终结,双方均不得再据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。如 原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,则被告有权以 16 万元为基数计算剩余未付款项,并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;

四、本案案件受理费 5 元(原告已预缴),由原告自行承担。保全费 1500.36 元(被告已预缴),由被告自行承担

诉讼进度

2023 年 7 月 13 日做出民事调解书,成功帮助原告公司减损6万余元判决已生效。